青海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有效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