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监督、指导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工作;

(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档案开放工作;

(三)组织、指导、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