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协调、监督、指导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工作;(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档案开放工作;(三)组织、指导、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