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时,应当将大事记、组织沿革、资料汇编等档案开发利用成果一并移交国家档案馆保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妥善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