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经营、加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不同行政检查,可以同时开展的,应当合并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