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对全省范围内的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