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健全召回制度,明确召回情形、流程、畜禽产品的处理、档案记录等,确保畜禽产品来源、去向可查,责任落实。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