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屠宰经营与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屠宰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