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经检疫检验合格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措施予以储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