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网信、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