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社会工作、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涉及未成年人的警务、检察、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社会支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