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犯、未成年被害人依法提供下列司法社会服务:(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辅导、法庭教育、社会观护、行为矫治、被害人救助等;(二)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戒毒所等场所的矫治教育;(三)其他必要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