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犯、未成年被害人依法提供下列司法社会服务:

(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辅导、法庭教育、社会观护、行为矫治、被害人救助等;

(二)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戒毒所等场所的矫治教育;

(三)其他必要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