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分开进行。

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