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指派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开展法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