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