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