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