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符合市场需求的原则,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