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数据、税务、海关、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