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或者使用对果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非法方法和手段贮藏、加工果品的,由农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