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果园面源污染,保护苹果生产生态环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将苹果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要求的特色苹果生产区域或者优质种苗资源区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为保护区。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