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苹果种子苗木;
(二)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苹果种子苗木;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使用农药;
(四)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病虫害防治;
(五)在苹果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向果园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