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苹果生产经营者,按照《延安苹果标准综合体》、《洛川苹果标准综合体》等技术标准,推广新砧木、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新装备,提高苹果生产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