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金融人才培养集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金融服务和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