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机制,加强地方金融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促进地方金融高质量发展。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