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