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