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关联交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地方金融组织的正常经营,损害地方金融组织、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