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