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预警,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