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水文测站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合理划定水文测站站房、监测场地和设施建设等用地以及专用道路的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新建、扩建水文监测设施所需用地,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益性事业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