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水文机构应当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

除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以及依法公开的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外,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该特定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