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防盗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检验检测的有关资料;

(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五)业主名册;

(六)签订的供电、供水、垃圾清运、通信网络等书面协议;

(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