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服务,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及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答复并改进和完善服务。
物业服务人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等支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