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或者被罢免,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应当在十日内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名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或者被罢免的,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
拒不移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档案资料、印章和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