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实行以街道、乡镇党组织为领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创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