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因特殊情况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六十日。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之日起自行解散。筹备组组织开展筹备工作后,业主大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成立的,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筹备工作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解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