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公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参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示范文本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公示业主房号、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本信息以及候选人对本人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书面承诺;

(五)公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规则;

(六)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业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