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