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必须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上述单位的内部收款,必须使用单位内部结算收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