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接受赞助、捐赠和政府授权收取的资金、基金、附加、集资等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专用收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