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确保文化遗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推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传承发展:

(一)利用数字化平台、博物馆、展示馆、体验馆和景区景点等,宣传、展示、推介茶马古道文化遗产;

(二)完善旅游产业体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统筹处理旅游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培育、扶持市场主体打造以茶马古道文化为主题的精品旅游线路;

(三)加大新业态培育力度,引导、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利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融合发展文创产品研发、康养休闲、民宿美食、体育赛事等新业态;

(四)推动开展以茶马古道文化为主题的音乐、戏剧、文学、影视、书法、美术等文艺创作和展示展演活动。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