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相关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通海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的保护工作,将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保护机制,所需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名城保护的日常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巡查、维护、宣传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名城保护工作;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参与名城保护。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