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