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统街市文化习俗,支持开展民俗文化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文化书屋、村史馆等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开办民宿、客栈、特色餐饮、茶舍等旅游旅居休闲服务场所。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