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通海古城、河西历史文化名镇以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秀山、通海古城、杞麓湖构成的山、城、湖一体的历史自然景观环境,维持景观视线通廊,严格控制建设强度、建筑高度和形态;(二)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的整体格局和特色风貌;(三)保持与传统村落相依存的自然山水格局、农业生态景观。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