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主要景观视廊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障保护对象的安全,确保防灾、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三)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行为及时制止、处理;

(四)保持保护范围内环境的整洁、美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