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镇排水,是指城镇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二)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等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含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闸门、调蓄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五)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投资建设的、供本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与城镇道路衔接的公路、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附属的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