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转输功能的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擅自阻塞、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或者高程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