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