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下列情形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用水的;

(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的;

(三)湿地、观赏性景观等环境用水的;

(四)单位、住宅小区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五)适宜农、林灌溉用水的;

(六)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