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下列情形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一)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用水的;(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的;(三)湿地、观赏性景观等环境用水的;(四)单位、住宅小区适宜使用再生水的;(五)适宜农、林灌溉用水的;(六)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