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基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化、实际治理目标要求的变化以及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行业政策导向,定期开展成本监审,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能够满足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需求。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